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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服务信托为什么会成为监管鼓励的主流模式?

用益研究
2024-08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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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年3月21日,《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》中,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,不涉及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,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》(银发〔2018〕106号,以下简称《指导意见》)。资产服务信托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分为财富管理服务信托、行政管理服务信托、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、风险处置服务信托和新型资产服务信托五类、共19个业务品种。


资产服务信托是信托公司相较其它金融机构差异化的表现。


我们从本源出发,资产服务信托为什么会成为信托公司的一种业态?


一、怎么理解资产服务信托


问题一:资产服务信托提供什么服务?


资产服务信托是指以信托财产独立性为前提,以资产账户和权益账户为载体,以信托财产安全持有为基础,为客户提供开户/建账/会计、财产保管/登记、交易、执行监督、结算/清算、估值、权益登记/分配、信息披露、业绩归因、合同保管等托管运营类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。


问题二:资产服务信托的核心是什么?


资产服务信托的核心是托管运营,简单来讲,就是管钱、管账、管报表。区别于投资银行业务、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,在资产服务信托业务中,信托公司仅提供托管、运营等管理服务,不提供投资决策或顾问、融资决策或顾问的服务。


问题三:资产服务信托是中国才有的吗?


不是。资产服务信托是所有信托服务中最基础的部分,可以说所有的信托业务中都有服务信托。


资产服务信托在海外的资产管理行业中也是广泛存在,如美国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托管业务(AUC,Assets Under Custody)、资产服务(Assets Under Administration),日本的资产管理型信托、资产流动化型信托等。


二、资产服务和资产管理、财富管理有什么区别?


服务信托是最为狭义的信托业务。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,信托公司附加各种不同的资产管理服务,构成信托业务。


资产服务信托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上所附加的服务,是最为基础的、保守的、简单的。资产服务信托的服务基础是“独立、安全持有财产”。


资产管理、财富管理等业务中,在信托法律关系基础之上,除了附加持有、保管等基础性服务外,更重要的是附加了积极的、主动的、需要自由裁量的服务,更多关注受托人如何运用财产,灵活处分,忽略了信托最基本的“独立、安全的持有财产”的属性。


三、资产服务信托提供什么服务?


问题一:回顾历史,看看信托应用领域的变化?


信托最早的运用时,是作为财产转移工具,即赠与信托。在赠与信托的场合下,受托人的权限被严格限制。受托人的职责主要是安全持有信托财产,在条件成就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。当时信托法的备用规则是,除非信托文件明确规定了受托人的权限,否则受托人不享有任何权限,而受托人确实也不需要有这些权限,因为几乎不需要从事交易活动。


在信托开始被运用于财产管理领域时,出现了两种需求:


需求一:社会需要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积极的、主动的、专业性的运用,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发挥信托财产的价值,满足财产管理的需要。适应这种社会需求,信托法赋予受托人积极管理、运用、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力,赋予自由裁量权;而对受益人的保护手段,从限制受托人权限转化为完善信义义务的规定。


需求二:委托人的信托目的,不是受托人对财产的专业运用和增值保值,不需要受托人拥有自由裁量权,而是利用信托制度、通过受托人忠实执行信托事务,来实现特定的财产管理目的。信托目的是多元的,带来了业务形态的多种多样的。例如:美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经常使用的托管服务(Escrow)、台湾地区的交易中介信托服务,需要中立的第三方来监督执行交易;股权激励信托中,需要独立的看管人来实现资产的单独运作;慈善公益信托中,需要一个忠实的执行人来执行长期的、复杂的事务。


在这些场合下,信托充分显示了它的制度特性:财产的独立运作,即以信托文件(契约)的强制独立履行,约束所有当事人的行为,以此兑现承诺、保持控制、管理信用。


问题二:为什么说托管业态是资产服务信托的核心内容?


托管运营是服务信托的核心内容,在所有人和受托人(或者说管理人)相分离的情况下,自然的产生了托管服务。


一是托管运营作为一种金融业态,是随着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而兴起的。


20世纪30年代,基金业在英美获得飞速发展,但其中也出现了基金管理人违背信义义务,侵害投资者的行为,比如关联交易、业绩造假、挪用资金等。因此,法律作出了“托管”的强制性规定,要求客户的资产应该交由管理人以外的独立第三方进行保管、监督,而不能由管理人直接持有。


1939年,英国颁布《防止欺诈(投资)法》。该法规定:发售基金必须在基金中构建管理人和托管人双重运营结构。自此,托管人成为基金治理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结构。这是法律首次规定专门承担保管和监督职责的基金托管人制度。


美国1940年《投资公司法》(《Investment Company Act of 1940》SEC. 17. F)作出了规定,投资公司所管理的证券和其它投资应该进行托管。


这一投资者保护机制为许多国家所效仿。中国的《证券投资基金法》即有此规定。而且,关于托管人的规定,在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行业都得到普遍的适用。


2018年新颁布的“资管新规”即有此要求。


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外,商业的需求是推动托管形成专门金融业态的重要原因。资产管理过程中包含许多琐碎、繁杂、同时又具有相当专业性的事务性工作,受托机构有将其“外包”的需求,托管机构也有通过提供这些服务提升附加值的动力,因此托管机构在“保管、监督”之外,又提供了覆盖整个交易流程的多种事务性管理服务。于是,在法律规定、商业需求的共同作用下,“托管运营”逐渐发展成为一种金融业态。


二是托管人一般提供什么服务?


财产持有与监督(Custody)


基金会计、行政服务(Fund accounting & administration),包括开户、登记、结算、清算、估值、信息披露等


投资合规性监督(investment guideline compliance monitoring)


绩效评估、风险分析(performance & risk analysis)


代理过户(transfer agency)


三是托管运营的本质是什么?


托管业务的本质,在所有人和受托人(或者说管理人)相分离的情况,基于信义关系,引入的独立的看管人、忠实的执行者。


托管业务与交易执行信托、股权激励信托等具有相同的实质。受托人并没有被赋予积极运用、处分信托财产的自由裁量权,而是被要求忠实执行信托事务,承担管理性、事务性、执行性的职能。


“资产服务”(Asset Servicing)成为被广泛接受的概念。资产服务,是以金融资产保管为核心,为财产所有人、管理人提供广泛中后台支持,为金融市场参与者提供基础设施和连接桥梁的业态。道富银行、纽约梅隆银行、美国北方信托、瑞银集团等众多国际金融机构都将资产服务作为最主要的业务种类。


作者:周 萍

来源:中 信 信 托 官 方 账 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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